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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黃祺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張皓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