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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志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志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