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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吳定遠
被      告  劉昌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陳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