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承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翁珮嫻
法 官 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