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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630號
原      告  江文鳳
            蘇冠禎
被      告  TRAN NHAN CUONG(中文名:陳仁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4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TRAN NHAN CUONG(中文名:陳仁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40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且原告江文鳳、蘇冠禛均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張皓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芷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