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飛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曜隆

被      告    賴家珺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55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5年5月14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