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志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833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孫志委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