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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坤煌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宏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美琴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魏芳瑜律師
張淑敏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王怡婷律師
林芊律師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