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本源
陳義亨
林惠美
李雅琪
周思儀
許玉鳳
劉道新
吳邦聲
陸東奇
郭秀蘭
翁國禎
龔學智
李敏妙
林同益
葉雪玲
高瑞憶
羅貴琦
薛元昊(原名:薛文彬)
張玉齡
林瑞賓
林瑞泰
林尚喆(原名:林瑞生)
韋焰
林小萍
陳曉蓉
陳興民
陳振炎
盧思佳
王陳淑貞
高泉一
吳玉英
鄭中
陳珮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12,205元(見上訴人114年3月17日民事陳報狀附表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