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3號
抗 告 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抗 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本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