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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正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