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正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