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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上海聯廣飛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被  上訴人  聯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儼驥 
被  上訴人  余湘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