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百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