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群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羿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姍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莊睿綋
複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民法第511條但書規定之損害賠償範圍是否包含已完成部分之報酬,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等各判決意旨,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