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16號
原 告 林文聰
林哲永
邱慧捷
黃美文
蔡明理
解玉寶
莊盟錫
洪美玲
張素敏
黃意萍
日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敏雄
原 告 蕭美萍
王文君
上列原告
13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魏憶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乃芙律師
被 告 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被 告 加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城
被 告 東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標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TUNG Te-Wang)
被 告 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鈞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陸
被 告 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登春
被 告 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達
被 告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景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福
被 告 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工藤秀俊
上列 被 告
13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施穎弘律師
張芷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上開原告對被告之訴訟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4時30分在內湖民事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