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仲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30,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