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廖美慧
吳玉麟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涵律師
被 告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慧
張素芬
張玉潔
羅克偉
黃文宏
林永宏(原姓名:林澤鈿)
陳子全
林俊龍
被 告 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捷(原姓名:陳敏捷)
陳鑫官
被 告 周瑞慶
陳東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玉麟之金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玉麟之金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元」部分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