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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7號
原      告  楊筑卉即私立陽光康復之家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被      告  簡才傑  
            吳淑玲  
            戴春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賴元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2號精神衛生法事件(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7號判決廢棄發回)行政訴訟事件」之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73號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全卷查閱在案,是原停止訴訟裁定應予撤銷。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