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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7號
原 告 楊筑卉即私立陽光康復之家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被 告 簡才傑
吳淑玲
戴春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賴元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