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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代  理  人  李巧柔 
相  對  人  宇翔帷幕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昌朽 
代  理  人  謝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法定代理人「林枝典」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技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