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渤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昭福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馮美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北市城市科技大學」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教育部民國111年1月5日臺教技㈡字第1112300016號函所載,被告自101年2月1日起更名為「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其以簡稱「臺北城市科技大學」發放聘書或文件,亦無違實務上常見作法(本院卷第670 頁),爰將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