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林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双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昇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萬2,500元,應徵裁判費2萬805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