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5號
上 訴 人 忠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祐
被上訴人 深圳市釩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
計算式:美金61,800元×29.88 (即被上訴人起訴日109 年6 月
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846,584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