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8號
上 訴 人 文王櫻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山娛樂事業有限公司、趙藤雄、高超群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4,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