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倫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兆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