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 告 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原 告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珍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李怡潔律師
被 告 何文鐘
何珮綺
何品臻
郭素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劉子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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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決第1 頁第6 、27、32行;第2 頁第3 、5 、8 、 13、16、17、29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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