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6,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4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