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好景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7,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