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劉家君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被 告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為攻擊防禦,於111年1月17日前具狀到院:實際使用頻道者為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反訴被告,反訴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不當得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