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 告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成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應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事件業經調解成立,有該事件歷審裁判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命撤銷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