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子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嶸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425元(計算式:7,275×1/3=2,42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