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鄭宏輝會計師
相 對 人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代 理 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鄭宏輝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以110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克繼續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爰聲請辭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經本院裁定選派為相對人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後,迄今檢查事務仍無進展。依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聲請人既已表明辭任之意,且檢查業務進度遲無進展,恐影響聲請人及當事人之權益,如不許聲請人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