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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林彥良 
相  對  人  瑞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美燕為瑞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9年9月11日經股東臨時會指定第三人劉美燕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美燕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相對人109年9月11日股東臨時會議簽到簿、同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劉美燕受任同意書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之帳冊清表為佐(本院卷第12至20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0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年度司司字第35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