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82號
原 告 高華強
被 告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顏華愛
林吉珥
被 告 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潘芮綿
林吉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0 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之「被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吉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吉珥」、「被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顏華愛」;「被告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吉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吉珥」、「被告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潘芮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