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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趙柏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35,544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5,052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