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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玉萍即健恆電器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工工程有限公司  、林朝龍等二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