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武俊傑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9,50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