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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華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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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李鴻章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122,250元
NN0000000
110年12月20日
002
李鴻章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10,940元
NN0000000
110年12月20日
003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7,798元
RD0000000
110年12月20日
004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嘉樂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34,603元
RD0000000
110年11月30日
005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富鈞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66,950元
RD0000000
110年11月30日
006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東勤國際有限公司
13,300元
RD0000000
110年11月30日
007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千鎰輪胎有限公司
23,100元
RD0000000
111年1月31日
008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興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1,260元
RD0000000
110年11月30日
009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時齊有限公司
9,300元
RD0000000
110年12月31日
010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嘉川企業有限公司
5,200元
RD0000000
110年11月30日
011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吉航帆布鐵架企業社
1,890元
RD0000000
110年9月30日
012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興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315元
RD0000000
110年9月30日
013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興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2,100元
RD0000000
110年8月31日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