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恩
相 對 人 劉貴丹
劉啓璋
劉啓山
許政榮
許世芳
洪燕菁
洪宜菁
洪俊彥
洪譽庭
洪暐捷
法定代理人 湯筱梅
相 對 人 許俶媛
許俶燕
許光耀
許光綽
前列許政榮、許世芳、洪燕菁、洪宜菁、洪俊彥、洪譽庭、洪暐
捷、許俶媛、許俶燕、許光耀、許光綽共同代理人 孫煜輝律師
相 對 人 段津華
郭詩澤
郭詩岳
郭詩嵩
郭耿宏
郭昱伸
郭純豪
郭俊志
郭芳瑩
郭詩淵
郭詩湧
郭詩毅
李詩賢
郭詩豪
新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娣
上列債務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計算書中之計算式㈥第五行中關於「洪政榮」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政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