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黃琦珍
相 對 人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
相 對 人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64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78%,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