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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曾文正 
相  對  人  勇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804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債券,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登錄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
    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400 號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面額新臺幣1,7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6年度甲類第2 期登錄債券為擔保物後,以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804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券即將屆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登錄債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
    無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