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江敏嵩即群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