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3號
參 加 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參加人參加原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立天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DSV Ocean Transport S/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