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吳孟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泛太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