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綠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