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汪閔閔
周麗屏
李進財
葉怡欣
陳建衡
蔡秋好
陳欣怡
蕭亦志
蕭安佑
蕭如君
王乙証
江玉娟
張宗智
郭榮華
葉詩敏
黃驛傑
鄧淑玲
林國盛
李宛錚
葉嘉慧
葉自強
林美君
林詩凰
馬詩瑩
黃琬茹
呂永端
陳韋男
汪泓君
陳薇帆
黃松田
陳智維
李博偉
林子平
戴潔
王匯傑
馬萱茹
胡鈞偉
李品諭
吳永聰
林瑋琳
郭承澔
潘亙青
賴文華
賴子琦
邱敬閔
林鄭其
陳冠華
邱宗祥
蘇柏榮
林俊賢
楊量中
吳姿宜
陳恒芬
黃信智
李沂縈
林子超
洪慧君
李嘉喬
楊偉裕
許恭恒
謝政呂
洪意茹
黃心慈
何麗真
林冠志
趙志傑
陳玉娟
吳亞娟
游雅晴
陳鋅怡
廖仁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佳臻律師
被 告 和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和禧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2,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