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世寰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菘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伍萬零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