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郭子揚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萬1,946元, 應繳裁判費24萬4,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萬3,6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