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進華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參萬零伍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