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初應國際體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繄藝術產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